热点概述
8月10日,佛山市首次出台《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禁止乞丐在公共场所出没。《标准》中提到,“广场、车站、港口、码头、人行天桥、体育场馆、剧场、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无人员乞讨、露宿。”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标准》的起草单位,该局执法科工作人员称,乞讨属于“不文明”现象,有损城市形象。此规定一出,引发了社会大众的广泛争议。
相关评论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科工作人员称,《标准》于今年6月初着手起草,对于乞讨者的内容,是参照佛山市禅城区相关部门的做法后特别加入的。“《国家城市容貌标准》虽未列入‘无乞讨人员’,但之前祖庙等地的乞讨是‘老大难’问题,属于‘不文明’现象,有损城市形象,鉴于此,才作出上述规定。”
佛山市市委党校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副教授认为,乞丐是城市化的自然现象,即使是在文明程度发达的部分西方国家,也屡见不鲜。城市如果太要面子,过多地追求外在形象,而要求公共场合一律无乞丐,会显得城市管理缺乏人情味,也间接地切断了行乞者的收入来源,剥夺了其谋生手段。这位副教授指出,笼统地出台管理文件,在规定的可行性和合法性上还有存疑之处。
《美化市容一定要驱逐乞丐?》:一个国家,所有公民享有平等权利,在其具体行为未经具体审判而确认为非法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应该因其某一特定身份而被宣判为社会的异己。乞丐不是特殊人群,也是国家的公民,人最基本的权利是生存权,再穷困的人也应该能够有一定的收入来源,这是构成其生存权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禁止乞丐在公共场所出没”,则只会让乞讨人员失去收入来源,没有了活路。
《佛山逐乞令不合时宜》:人要有包容心,城市更应该有包容心。一个城市的魅力,不仅在于他光鲜的外表,更在于他的内涵。城市宜居,对普通人员而言才有吸引力,同样对乞讨人员也有吸引力。选择好的,不选择坏的,是人之常情。觉得他们影响城市形象,那就想办法,人性化地将他们合理的安置。多搞一些实实在在的好事,少搞一些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天价工程,节约一点点钱用于乞讨人员的生活保障,也可以解决很多问题。就像一个小孩要哭闹,那是因为他肚子饿了,他越饿越哭闹,他越哭闹你越烦躁,你上前去打他两下他就不哭闹了吗,他也许会惧怕你的威严,稍停片刻,不久又开始哭闹,因为他还是饿,你让他吃饱了,问题不是就解决了吗?说得多了,也许是站着说话不腰痛了,但有一点,大家都明白的理,乞丐也是人。
模拟题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首次出台《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禁止乞丐在公共场所出没。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标准》的起草单位,该局执法科工作人员称,乞讨属于“不文明”现象,有损城市形象。此规定一出,引发了社会大众的广泛争议。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参考解析
一个城市之美需要市容市貌的美观整洁,但更需要城市建设中对人性之美的充分尊重,对普通民众的殷切关怀。针对广东省佛山市政府出台的《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禁止乞丐在公共场所出没一事,我认为应该站在全面的理性地来看待。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首先,该市相关部门的这一做法源自于维护市容市貌的出发点,这是可以肯定的,因为确实存在一些职业乞讨行为,他们的强行索要、借机行骗、组织老人或者残障人员行乞牟利等行为给正常社会秩序以及公民的安全出行等造成一定的困扰,也不利于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秩序的维护。
从另一方面讲,政府的这种行为存在很多的不妥之处,且也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社会问题。
第一,乞丐公共场合乞讨是一个历史性的问题,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存在这一现象。问题在于我们对待乞丐行乞的态度。不到万不得已,大部分乞丐并非天生喜欢行乞,实在多数无奈。一味禁止乞丐行乞,虽一定程度维护了市容市貌的整洁,却背离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不仅有违人道主义精神;同时,极易诱发犯罪等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第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公平正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社会。在构建城市内的和谐社会中,不能只关注城市物质文明的建设。作为城市的良心与伦理文化的精神文明在当代社会的城市建设中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如何对待乞丐行乞则正是城市精神文明高低的一个重要指标。而佛山这种为美化市容却损害城市良心的行为,体现了其城市缺乏包容度与对于乞丐这一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对此,我认为,要真正实现对城市乞讨问题的解决,我们应当通过以下几个具体措施进行努力。
第一,真正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方行政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始终。针对乞丐行乞问题,政府应当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协调市容建设与乞丐群体生存利益的关系,尊重、保护乞丐这一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利益,切实有效妥善地解决这一问题。
第二,坚持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转化为实际行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物质与精神两个层面的协调发展发展。如何解决乞丐城市行乞与市容市貌整洁的问题其本质正在于如何协调两个文明建设的关系问题。因此,两者决不可偏废任何一方。而且针对佛山市的这种特殊情况,应当在保障乞丐群体获得基本的自由活动空间、基本衣食住行保障的基础上,探讨解决市容市貌的可行道路。例如,可以制定相关的乞讨人员帮扶计划,以及对于一些“异化”的扰乱社会秩序的职业乞讨行为的严格管理规定。
第三,建立相关替代机制,解决乞丐公开行乞的深层经济、社会诱因。乞丐公开行乞的深层社会、经济原则是多元的,既有乞丐本人在身体、智力等方面的先天缺陷,又有城乡差距、失业率高等社会原因。因此,意欲解决乞丐行乞问题,应当通过多元的制度建设,对于存在身体残疾不能劳动的乞丐,政府应当拿出部分财政收入,保障这部分人的住宿、衣食与基本医疗;对于身体不存在问题或问题不大的乞丐,政府应当对其进行职业培训与岗位培训,为其再就业提供相应的物质与服务帮助;对于另外一些坚持行乞的乞丐,则可以通过划定城市行乞区域等方式协调其与美化市容的关系;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纠集乞丐赚取钱财的,则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严惩,切实保障乞丐群体的切身利益;等等。
总之,城市之美固然需要屋舍俨然、道路整洁,但更需人文之美的张扬,人权之美的渲染,与人道之美的伸展来与之相配,方为妥当。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当地政府应当更为积极地采取多项替代性的措施有效理顺城市市容整洁与乞丐基本生存利益维护的关系,从而真正实现改革发展的成果为全体人民所共享,让对乞丐群体的尊重成为其城市之美的又一名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