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居民养老保险明年起调整
2012-12-27 12:52:40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本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2〕16号,以下简称市政府16号文件),从明年1月1日起,调整完善城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本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2〕16号,以下简称市政府16号文件),从明年1月1日起,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中涉及一次性趸缴15年城乡养老保险的人员和参保的残疾人。
    市政府16号文件实施前已采取一次性趸缴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自2013年1月1日起,根据本人一次性趸缴当年所选缴费标准,就近向上确定“缴费档次”,市财政按照本人“缴费档次”对应的补贴标准逐年给予缴费补贴。市政府16号文件实施后采取一次性趸缴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以在规定的缴费标准中自行选择缴费档次,市财政按照缴费补贴“一档”即30元标准逐年给予缴费补贴。采取一次性趸缴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年满60周岁时享受缴费补贴不满15年的,在本人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前,由市财政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缴费补贴。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按照规定的缴费“二档”即900元标准按年缴费的,给予个人缴费补贴,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补贴;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给予50%补贴。市政府16号文件实施后按年缴费且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残疾人,在本人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前,按照规定的缴费“二档”即900元标准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个人缴费补贴。
    曾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凡自愿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城镇企业职工缴费年限折算为城乡居民缴费年限时,申请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年的缴费标准按照缴费“三档”即1200元计算。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40%或35%或3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3年一次性缴纳15年的缴费标准分别为84000元、73500元、63000元。
  【延伸阅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600元、二档900元、三档1200元、四档1500元、五档1800元、六档2100元、七档2400元、八档2700元、九档3000元、十档3300元。城乡居民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市财政对于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对应个人缴费档次按年给予缴费补贴,缴费补贴标准为:一档30元、二档40元、三档50元、四档60元、五档70元、六档80元、七档90元、八档100元、九档110元、十档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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