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修订案:明确劳务派遣者同工同酬原则
2012-12-27 12:53:24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中广网北京12月25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25日)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被派遣劳动

    中广网北京12月25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25日)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原则。
  孟小姐以劳务派遣工的身份在一家电视台工作了8年。
  孟小姐:我们单位自己成立了一个人力资源公司,再由这个人力资源公司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驻到单位来工作。
  记者:你觉得你的薪金待遇和正式职工相比有没有什么差距?
  孟小姐:因为我们和劳务公司签约的时候,签约工资特别低,是一个基本保障的工资,也就1000多块钱。因为签约工资低,所以对扣公积金啊、养老保险等等这些方面就会有影响,我们的公积金特别低,正式职工他们就很高,至少是5到10倍的差距。
  与孟小姐相比,在某外资企业任职的凌先生待遇就差了很多。
  凌先生:区别可能像一些国家规定的一些福利待遇是没有的,比如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还有牵扯一些法定节假日,我们都是享受不到的。
  这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参与草案起草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乌日图指出,不能同工同酬是劳务派遣滥用的本质原因。
  乌日图:同工同酬如何解释?是只讲工资待遇,还是企业给劳动者所有的劳动报酬,包括福利、津贴、社会保障、企业福利等等,这些都需要在这部法律修正案公布以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进一步的界定。
  不能否认的是,目前很多单位还存在劳务派遣用工被滥用的问题,在草案二审稿的讨论过程中,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应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们国家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成为用工主渠道,只能是一种补充形式。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劳务派遣工在工作时间、岗位分配、工作内容上与合同工并没有太大区别,有的单位劳务派遣工的数量甚至超过正式合同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限内,可以由替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指出:
  郑功成:我们应该是强调临时性,第二个是替代性,就是我的正式员工比方生孩子,或者是请病假了我需要一个人替补,一定强调这两个是刚性的标准,甚至还有一些比如保洁公司、保安公司因为它是要有专业化的服务,这种采取外包的方式也是比较流行的,所以对于劳务派遣应该在具体的用工形式上,应该做出更明确的规范。
  草案还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进行限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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