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接受媒体采访,明确表示有关司法改革的方案即将公布。《新京报》的报道说,曹建明透露,接下来的改革重点是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和范围,改革考评制度。至于当前舆论密切关注的地方法检人财物统一管理,还需更多调研和审慎处理。另有消息说,法官检察官不再按公务员序列管理,也将在粤沪试点。
应该说,前述思路值得赞赏和鼓励。因为司法改革的目标是追求司法的更多公正,而当前舆论热议的,则是司法人员的管理机制。从司法的特有规律来看,司法的公正并不必然决定于人员管理机制,但和司法的公开有必然因果关系。因此,抓住司法公开这一重点,当是下一步司法改革的本质问题。如果仅热衷于司法人员的管理机制改革,则有舍本逐末之嫌。
司法作为一种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和领域,长期以来在中国并不为公众普遍熟悉。而由于司法机关本身的利益牵绊和传统的“神秘”工作机制,司法的不透明甚至暗箱操作,更是诸多司法不公的直接成因。
记得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今后将要实现司法文书的全面公开。这是司法公开的第一步也是关键一步。不过,从司法公开的系统性要求看,文书的公开,还只是司法公开的有限内容。只有实现了司法的全面公开,包括司法人员信息公开、司法过程公开、司法结果公开以及对司法的监督公开,才能说是全面实现了司法公开。
从已有的信息来看,即将进行的中国司法公开,将在何种程度和层面实现,目前仍然不太明朗。但从过去的经验来看,司法公开的难点,是过程的公开,换言之,庭审的全面公开并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才是司法公开的核心问题。
当前司法公开所面临的问题,一是司法人员信息的不透明。比如,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人员的基本信息,公众难以查询。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些人员的任免理由,也很少见到公开。二是司法过程包括审判过程和检察工作过程都缺乏真正的公开。尤其是在涉及敏感案件、影响重大案件的问题上,司法愈发显得神秘。三是司法机关和人员对舆论监督和民众监督存在抵触情绪,这实际上就是拒绝公开的表征。
从全面公开的要求来看,司法改革有四个方面值得考虑:一是全面公开各级司法人员的全部信息,打破司法机关的神秘化局面,同时,对新晋司法人员和有关任免,引入公开表决机制和任前公示机制,防止不合适人员混入司法队伍;二是给司法文书的全面公开设立时间表;三是全面放开各级法院检察院的审判场所和工作场所,让民众可以入内旁听旁观和监督;四是取消有关司法案件报道的限制性规定,支持和鼓励媒体对任何司法过程和司法案件进行及时报道。
司法的公开,其实也是对司法权力公正运行的自信和自觉。现在,决策层既然再次将司法公开作为司法改革的第一要务推出,就应该避免过去历次司法公开存在的形式主义,从人员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三个层面和监督公开的角度,全面实现司法的真正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