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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了《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就公务接待审批和开支标准、预算管理和费用核销、公开和报告制度、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指出,公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承办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门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和标准,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应统筹接待,对无公函的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得接待。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正餐人均不得超过60元,早餐人均不得超过20元。公务接待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公务接待中确需接待单位安排交通工具的,应当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办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应当推进内部接待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私客公待,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办法》明确,公务接待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并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支出总额。禁止在公务接待费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公务接待费;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公务接待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