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嫖宿幼女罪不废
2013-12-17 17:11:39 来源: 评论:0 点击:
导读:现行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个只有25个字释义的罪名,是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新增设的,称作嫖
导读:现行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个只有25个字“释义”的罪名,是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新增设的,称作“嫖宿幼女罪”。
一个数字的巧合,是360条和306条,后来成了97刑法中最具争议的二罪:甚至只提条数,便知前者是“嫖宿幼女罪”,后者指“律师伪证罪”;而相比后者的“圈内人”诟病,前者的废存之争,却牵动着大众的神经。每有该罪相涉个案曝光,都会被冠上“恶法”前缀,且“定制”骂名持续发酵。
然而,不管民意如何声讨,“嫖宿幼女罪”始终牢牢占据着它360条的位置——即使经过了3年前的第九次刑法“大修”。
从2008年起,每年“两会”代表委员的提案建议,“废嫖”是从未缺位的主题之一。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连续两届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一并按强奸罪论处”的建议。
胶着16年的废存利弊“角力”,终于有了阶段性结果:不久前,最高司法部门和最高立法部门,分别以法办函177号文和法工委议67号文表态:最高法“完全同意”废除此罪;全国人大法工委坦承“一些明显属于强奸性质的案件,被作为嫖宿幼女罪处理,确有‘降格’之嫌……”
他们作答的对象,正是被誉为“360条终结者”的十一、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
“外行”冻结专业罪名
在一些刑法学家或立法参与者眼中,非法学专业背景的孙晓梅,算是“外行”:就算你是中华女子学院屈指可数的两位二级教授(一级教授需为院士)之一,就算你是中国高校女性学科的开创者和奠基人,那又怎样?谈及刑法第360条,具体到第二款的“嫖宿幼女罪”的废存,你都不能算是最有话语权的人。
“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是出于特别保护幼女免受性侵犯和保护人们珍视的伦理价值。一个例证就是对嫖宿幼女这样的非暴力犯罪,起刑点就是5年;而抢劫、故意杀人这样的暴力犯罪、普通的强奸罪,起刑点也才3年……这对主张重惩的人而言,有什么好反对的呢?”一位立法参与者坦言“想不通”。
“为什么这些‘主存派’只算下限,不算上限?”孙晓梅针锋相对,“谁不知强奸罪最高可处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顶格刑’才15年?”
在孙晓梅看来,刑法第360条,已经成了要么有权、要么有钱这两类嫖宿幼女罪高发人群的“保护伞”和“免死牌”。
2009年,贵州习水、浙江丽水、福建安溪等地相继发生轰动全国的“嫖宿幼女案”。作为女性学系教授,孙晓梅敏锐地感到,这么短时间,集中出现这么多人次的性侵幼女案,肯定是保护的某个环节出现“断链”。
她一方面广泛搜集资料,另一方面,到法学院的同事那里征询民意。
很快,妇联的一组数据证实了她的推断。
全国妇联来信来访显示,全国各地投诉“儿童性侵犯”的个案,1997年下半年为135件,1998年为2948件,1999年为3619件,2000年为3081件,3年间猛增了10多倍。
具体到嫖宿幼女罪,官方数据显示:2000年1月至2004年12月,近5年间,各级法院审理嫖宿幼女案件176件,判处罪犯240人。而到了2009年,仅一年,“公安部门……抓获嫖宿幼女犯罪嫌疑人175人”。
孙晓梅认为,“1997年到1998年投诉数量的激增,和其后涉案人数的大幅度上升,特别是各地基层干部、公务员、教师甚至法官涉足嫖幼案件的相继发生,很难撇清与刑法360条降低幼女保护力度的关系。”
习水案判决很快“出炉”:先后将3名幼女、7名少女多次带到家中强奸的7名当事人,6人以“嫖幼”罪论处,刑期分别只有7到14年。
身为妇女界代表,又担任农工党中央妇委主任的孙晓梅心如刀绞。
她知道,但凡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如果按奸淫幼女,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单设“嫖幼”罪而按强奸罪论处,这6人至少都应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
对这些先遭肉体蹂躏、再遭污名二次伤害的受害幼女,自己能做些什么呢?
2010年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孙晓梅首次提交了“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因为嫖宿幼女罪的设立是以降低对幼女性权利的保护力度为代价去追求所谓的‘公正’”。
这个建议,成为当年最受热捧的两会议案建议的“榜眼”。一位网民留言:这是我见到的最好的代表建议,能关注底层百姓,才是真正的人大代表。
此项建议,随后引发了法学界的大讨论。
在和主存派的博弈论战中,有“数据控”之称的孙晓梅,坚持让数据“发声”。作为最高法的特邀监察员,孙晓梅要求自己既然履职监督,就要“吃透”法律;不能成为简单的“代言机器”。在研究了上百万字有关嫖宿幼女罪的资料后,孙晓梅开始撰写论文,针对360条,她发表了“万言书”——《十一届全国人大和政协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研究综述》。
凡事都怕个较真儿
作为“主废派”的一员,孙晓梅并非第一个提出废除嫖宿幼女罪的两会代表委员。
2008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刘白驹第一个提交了《修订刑法将“嫖宿幼女”按强奸罪论处》的提案;2011年,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洪天慧联名二十多位政协委员,提交取消“嫖宿幼女罪”提案。
2012年,王月娥代表提交修改刑法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议案;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委员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呼吁废除。
2013年,连任人大代表的孙晓梅再次递交提案,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一并按强奸罪论处。
既非首个“主废”代表委员,又没有连年递交废嫖提案或建议,“嫖宿幼女罪”这张“多米诺骨牌”,为何最后倒在孙晓梅脚下?除了“专业”之外,还有她的“执著”。
2010年,孙晓梅第5683号建议提交不久,相关回复送达。一言以蔽之:能否“废除”,立法机关尚无定论。
全国人大法工委答复:“有关方面尚有不同意见,有的提出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两种犯罪在主观故意和行为的客观方面有明显不同,不宜以强奸罪论处,我们将进一步听取各方意见,研究论证。”
最高法办公厅答复:高法已决定成立调研小组,认真研究嫖宿幼女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出台指导意见,规范司法适用。
孙晓梅几乎是在得知自己罹患癌症的同时,得到这些回复的。
“孙老师一向对建议的回复盯得很紧,后来催问渐缓,让我觉得有些诧异。”孙晓梅的合作伙伴、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张容丽说。
电话打去求证,孙晓梅的声音虚弱之极。追问,才知她刚接受完乳腺癌手术,正在化疗中。
“推开医院房门,当时的画面‘定格’在我脑海里”,张容丽形容,“白色被子上,一台黑色的手提电脑撑开,头戴花帽的孙晓梅,正在噼里啪啦敲键”。准备好的慰藉,张容丽一句没用上,接下来谈的,全是对人大建言后的追踪预案。
张容丽后来得知,化疗后的孙晓梅,忍着胳臂的剧痛,每天都要写上两三千字。就是在《病榻日志》里,孙晓梅厘清了后面的应对思路——“你来我往!”
既然最高立法机关未就此罪争议发表意见,她提出建议,先由司法机关出台司法解释,同时请全国人大对此罪设立十多年来的情况,做执法检查。
六次使用“否决权”
6月25日,已经成了“嫖宿幼女罪”被声讨的“魔咒日”。
2012年的这一天,在众泽妇女法律中心牵头的“嫖宿幼女罪”专题研讨会上,最高法和全国人大,给孙晓梅建议的回复,首次被抛出:全国人大正针对“嫖宿幼女罪”存废之争调研;最高法将成立调研组,选取嫖宿幼女案多发地调研。
这个“爆炸性”的消息,很快通过与会的近百名法官、检察官、学者、律师、NGO组织和媒体,为社会所知晓。
3G门户网总裁张向东,随后在网上发起关于“‘嫖宿幼女罪’还是‘强奸罪’?”的网络投票,50多万人参与的投票结果,有超过97%的人赞成“废除”。
7月2日至9日,人民网法治频道发起网上废除“嫖宿幼女罪”辩论:支持保留的78条,赞成废除的339条。这些都被孙晓梅视作民意,写入后来的建议中。
细心的人会发现,披露和回复时间其实相差了两年。
在孙晓梅看来,既然最高立法和执法部门分别表态要做立法和司法调研,两年过去了,为何调研成果还不揭晓呢?借助媒体“发声”给代表监督“加磅”,是她此时采取的新策略。
果然,随着回复的公之于众,360条罪名的废存之争,就不再是少数法学家,游离开社会大背景,就法论法的时候了。
孙晓梅认为,讨论嫖宿幼女罪存废,不能光争论法律问题,更要关注嫖宿幼女罪背后的社会问题。她在几年的走访调研中发现,被“嫖宿”的幼女,大多是底层百姓的孩子,还有很多是留守儿童。
父辈为生计奔波之际,疏于照料的孩子出了事;不但身体受辱,头上还背上了“卖淫”的恶名。
“我所以跟360条较劲,就是它淡化了对犯罪行为后果的认识——在公众视野中,‘强奸’是重的,而‘嫖娼’是轻的。‘强奸罪’施害方遭谴,而‘嫖宿罪’双方被鄙视。”孙晓梅坚持用此理,说服最高司法和立法部门。
在今年再次提交“废嫖”建议后,孙晓梅和最高法、全国人大进行了四次探讨。
有知情者告诉记者,接到孙晓梅建议或议案的部门,一般不会简单书面回复,都要约请面谈。
一位负责接收代表委员建议议案的处长告诉北青报记者,在很多部委负责联系代表委员的人眼里,孙晓梅被视作“硬茬”代表:“您知道广州恒大在业界的绰号吧?人称‘惹不起’!孙晓梅就是代表界的恒大队!”
孙晓梅对此并不避讳,甚至笑谈“过招”感受:“来答复我建议的工作人员专业知识都很强,但我也是老手。”
和很多代表终其一届或两届任职生涯,5年或10年中没用过“NO”字不同,孙晓梅多次对一些部门回复 “不满意”;仅上届人大5年,她就使用了6次否决权。
她说,“从当选代表的那天起,我就下定决心:不做所谓的‘橡皮图章’和‘简单代言传声筒’,投好自己的宝贵一票。”
孙晓梅算过一笔账,全国人大代表不到3000人,每个代表后面代表着40万老百姓。
监督“校长开房案”
2013年6月25日,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接力举办“预防性侵儿童专题研讨会”。孙晓梅做主题发言:“在最高立法和司法部门,均表示简单废除360条时机不成熟,能否通过各界联手‘施压’,让司法实践中不再出现此罪适用案例,‘倒逼’其成为被搁置罪名,最终退出刑法。”
孙晓梅的“冻结说”余音未了,一位男性专家突然拍案而起,直言“早想拂袖而去”。原因是在刑法360条“未废”的情形下,孙晓梅不应做此番“鼓动”。
浓浓的火药味让会议瞬间陷入尴尬,上百双眼睛聚焦在孙晓梅身上。孙晓梅泰然自若。
“我早习惯了男性法学家和性学研究者,站在专业立场及性别立场的质疑。当然,也跟我刚成功对海南万宁个案监督有关。我知道,终结幼女群体为此罪付出代价,已是不远的事”。孙晓梅向北青报记者坦言。
此前半月,海南万宁校长带女生“开房”案,由万宁市检方向万宁法院提起公诉。如按现行法律规定,嫖宿幼女罪由基层法院管辖,而如果定强奸罪,鉴于情节严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司法实践中一般嫖宿幼女罪比强奸罪量刑为轻。
孙晓梅和她的支持团队,决定介入个案监督,不让性侵者有机会逃过法律严惩。
6月4日,《中国妇女报》刊发了《万宁校长强奸幼女案应由中级法院审理》的文章。
6月6日,孙晓梅分别向最高院、最高检递交信函,要求对该案提级审判。全国妇联同时也就审级问题向有关部门反馈。
6月8日,消息传来:该案改变管辖,由海南省一中院“提级”审理。最终,两名被告人分别被以强奸罪判处11年半至13年半的刑期。
孙晓梅直言,只靠代表个人,很难有大的作为。她的经验是打出“组合拳”:“我能推动一些法制进程,缘于我背后有学校、妇联、党派的鼎力支持。”
明年两会再提建议
今年7月30日,最高法回复孙晓梅: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该罪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
回复还称:“最高法院希望能与社会各界共同推动全国人大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如果一段时间内该罪名依然未被废除,最高法院会进一步规范该罪的适用。”
孙晓梅对这段话的“解读”是:司法部门在“倒逼”立法部门“废法”。她说,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本来无权对修法建议做回复,表面看它有职权错位之嫌,实际是因为16年来,执法者一直扛着枉法裁判的恶名,现在他们不愿再为恶法“背书”了。
最高院披露的调研数字:“嫖宿幼女案件数量较少,2010年全国收案37件,2011年全国收案30件,2012年全国收案41件,平均每个省一年只有1件案件。”
孙晓梅认为,这样少的数字,导致了最高院无法作出司法解释,而各地适用法律的不一,又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良影响,这也是最高法表态“完全赞成”废除的原因。
10月24日,公检法司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第20条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解读,《意见》冻结“嫖宿幼女罪”意图明显。孙晓梅视它为嫖幼罪未废前,处于“真空”地带的司法实践部门的应急指南。
12月16日,上午给本科生讲授完《女性学导论》课程,午餐对付了几口快餐,孙晓梅便打开电脑,为明年的代表建议议案构思。
“最高法的态度很鲜明,我下一步的‘主攻’目标就是全国人大法工委,争取推动其加快废除360条的步伐”,孙晓梅透露。
孙晓梅告诉记者,目前她正在做的,就是针对立法部门的顾虑,给出参考意见和对策。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回复称:“我们在研究中感到,简单取消嫖宿幼女罪,恢复到1991年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的,按照强奸罪处理的做法,可能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征求代表对建议反馈,孙晓梅回应:“希望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同志看看最高法的回复”。
孙晓梅说,既然立法部门认为,简单取消嫖宿幼女罪,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她计划在明年“两会”前召开专题研讨会,组织相关专家论证,拿出360条废除后法律上的替代方案,一揽子解决刑法中有关性犯罪的立法缺失问题。
有人把孙晓梅的对策,戏称为“见招拆招”。孙晓梅说:“不管别人怎么评论。我的观点就是:‘嫖宿幼女罪’一天不废,我的监督就一刻不止。”
文/本报记者 张倩
链接
习水嫖幼案
2008年,贵州习水发生几名基层公务员、教师、人大代表嫖宿幼女案件,其中性侵幼女的被告人被以嫖宿幼女罪定罪处罚,判处7至14年有期徒刑不等。
富源嫖幼案
2009年,云南曲靖富源县原法院副庭长杨德会,涉嫌强奸和嫖宿幼女被起诉,一审被判无罪,抗诉后改判其犯嫖宿幼女罪,有期徒刑6年。
略阳嫖幼案
2011年10月,陕西略阳发生几名基层干部嫖宿一名12岁女童的恶劣案件,案发后被告人被按照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校长开房案
2013年5月,海南万宁一校长带6名小学生在宾馆开房过夜,该案被司法机关按强奸罪起诉,并因孙晓梅等干预提级审理,该校长被判有期徒刑13年6个月。
相关热词搜索:天津华政教育 天津华政公务员考试培训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