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聚焦:“征地补偿制度改革”延迟出台背后
2013-01-16 11:47:22   来源:   评论:0 点击:

如果征地补偿提高了,这将是中国亿万农民奔走相庆的事。但这一制度立法,在2012年年底却因故爽约。  有关键意义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并没有在2012年12月底闭幕的

如果“征地补偿提高了”,这将是中国亿万农民奔走相庆的事。但这一制度立法,在2012年年底却因故爽约。 
  
有关键意义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并没有在2012年12月底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表决。这意味着,征地补偿制度的修法进程,又将推迟到下一次审议。

为何“征地补偿改革”迟迟不能出台?中国青年报记者专访征地拆迁学者,解读这背后的深层阻碍。

土地财政的双刃剑

“征地工作常常严重损害农民利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才亮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中国社科院新近发布的《2013年社会蓝皮书》印证了他的观点。近年来,每年因各种社会矛盾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多达数万起甚至十余万起,其中,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一半左右”。

不少人把征地矛盾的源头指向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多以低价从农民手中征地,再以数倍甚至几十倍的价格出让给开发商等单位。“2011年土地出让金的总额,达到3.15万亿元,这是个非常庞大的数据。”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土地规划研究中心主任严金明透露。

目前,“土地财政”已是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重要来源。“有些地方的土地收入占地方预算支出的50%,甚至更高。至于全国的平均水平,30%~40%应该是有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所长告诉记者。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农民只获得土地收益中的极少部分。随之而来的,是政府与农民之间矛盾的激化。

王才亮认为,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已造成了一个怪圈。“一方面,政府与民争利,引起很多矛盾,需要维稳;另一方面,政府的正常开支和维稳经费又要从土地财政里拿。这就形成了恶性循环。”

也有学者认为,现阶段“土地财政”仍有存在的必要性,不能“一棍子打死”。

“如果没那么多钱,城乡的基础设施建设没法搞,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就无法提高。”牛凤瑞说。他认为,土地财政在现阶段仍然发挥出了社会公益效应。“比如一条公路,50年内都可以建,但是靠从土地财政里获得的资金现在就把它建成了,更早让老百姓享受到,也就发挥了更好的效应。”

严金明则认为,现阶段土地财政就是我们国家的一种制度安排。“中央曾经规定,政府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其中10%要投入保障房,10%投入农田水利,10%搞教育。基层政府工作需要很大的资金投入,若是没有土地财政支持,很多建设只能搁置。”

重新切蛋糕的博弈

“我们几乎没有什么发言权。政府制定什么补偿标准,我们只能听从。”安徽宿州汴河镇的村民曾如此无奈地感叹。

王才亮认为,征地过程中必须保证农民有知情权与参与权。“征地补偿,应该要听取农民的意见。否则,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都是政府一家说了算,没有考虑到农民群体的意见,既没有做到决策民主,也让标准不成熟。”

征地补偿的标准应由政府和农民协商确定已是社会共识。但是,政府对农民的意见听多少、怎么听还没有确切说法。

“理论上说,双方的话语权要平衡,但是也要考虑部分农民索求无度的心态。不可否认,因拆迁一夜暴富的现象的确存在。”牛凤瑞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从全国来看,对于农民的补偿确实偏低。

严金明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如果无限制的满足农民需求,地价会上升,最后仍然是由农民老百姓埋单。所以这存在一个合理度的问题。”

目前我国在执行征地补偿时,通用的办法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不超过农民“前3年农业产值的30倍”。废除这个上限,正是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最受关注的条款。

2012年12月,国务院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删除了现行法律第47条中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的规定,确定了“公平补偿”原则,但对如何计算补偿数额未明确规定。草案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的补偿办法。

这在人大常委会上引起了较大争议。有委员担心,无上限的补偿会形成因征地暴富的“暴富圈”,提高土地流转成本,造成新的不公。

“公平补偿”,到底该如何把握?严金明认为,大原则是要保证农民的利益,不能让农民失地又失业。操作层面上,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在北京郊区的一块地和在新疆的一块地,如果都是按农业产值补偿,补偿金差异不大,这明显不合理。”

“现在的争议在于:是按种粮的标准补偿,还是按照它改变以后的用途补。土地的区位、实际的经济价值,这些都应该被考虑进去,所以可以由各省具体制定标准。”牛凤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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