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天价拖车费
2013-12-31 17:55:56   来源:   评论:0 点击:

【热点链接】12月16日据报道,山东宁津县个体运输户刘胜春的车辆在张石高速河北易县段发生交通事故,被前来施救的通远清障公司索要8万余元。几个月来,刘胜春到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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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据报道,山东宁津县个体运输户刘胜春的车辆在张石高速河北易县段发生交通事故,被前来施救的通远清障公司索要8万余元。几个月来,刘胜春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共计13次,问题非但没有解决,清障公司反而再索要5万多元“汽车保管费”。事件曝光后,易县官方于13日晚间通报,已对6名干部予以警告、免职处分,并责令通远清障公司停止非法营运,处以3万元罚款。此事在社会上引起热议,你怎么看待这件事情?

【答案表述】 

一方面,“天价拖车费”的背后是权力寻租和腐败。这是“天价拖车费”的实质,也是其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曾于2010年9月下发通知明确规定,对于高速公路上事故车、故障车的救援,司机可以自主选择社会救援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制指定。然而,各地层出不穷的“天价拖车费”,无不涉及有关部门指定或变相指定的救援机构。指定意味着垄断,垄断必然意味着高价甚至“天价”,而如果有关部门或个人捞不到好处,又凭什么费尽心机让救援机构捞好处。 

另一方面,“拖车公司”存在肆意而为的底气。国家和上级有关方面早就对“施救费”制定了具体标准,而一些地方高速公路施救单位却无视规定、肆意而为,说白了就是有肆意妄为的底气。“拖车公司”绝不可能是谁想开的开的,可以开在高速公司服务区附近,没有一定的背景或“关系”是不可能的。而且,并不排除一些“拖车公司”本身就是一些高速公司管理方的“下属公司”,打的是私营的幌子实际上有公权力撑腰,双方本身也是一个利益勾连。头戴“保护伞”,岂会怕“上级规定”。“标准”被架空不出意料。二来,“拖车公司”干的活,就是一个“独此一家、别无分号”的买卖,“爱拖不拖”、找别家拖也根本不可能。一旦出现了车辆事故,事故车辆只能任人宰割。 

[启示] 

事实上“天价拖车费”早就不止一次引发过公众对市场与管理边界模糊的质疑,个别地方的收费标准是否是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在充分调研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同样存疑,在没有公布各项施救项目价格制定依据的情况下,其科学性、合理性已经打上了问号。其次,相关施救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标准收费,如何监管,政府确定施救企业资质时会不会出现暗箱操作,定价又有没有垄断之嫌……诸多问题在一定时间内都是“一纸文字标准”要面对的考验,不合理的拖车费用在质疑声中恐将依旧“坚挺”。 

[措施] 

“天价”拖车费如何才能不绑架车主,须及早梳理救援、监管各主体间关系,做到对价格有“管控”,对市场要“放开”,才能保障收费“平价化”,同时救援服务又不“掉价”。对此,教育专家建议: 

其一,有关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不能只发通知,一些既得利益者不会被一纸通知所吓倒。这个市场应有必要的准入机制和合理的竞争机制,要让拖车收费真正降下来,在规范收费之外,亟须打破“暧昧”的利益链条,充分市场化,引入多元主体,形成竞争充分的拖车市场,让车主和施救方平等商谈,一方面给救援公司公平竞争的空间,同时也就给了事故车主自由选择的空间。通过竞争,才能够在降低价格的基础上提升服务。 

其二,解决天价拖车费的问题还是要落在收费上。不必要一味呼吁采取免费措施,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同时也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的合理利益,在规范收费中明确哪些项目是政府定价,哪些是政府指导价,哪些可以是协商价,如物价波动、特殊情况等因素,最终让收费回归公众可接受的合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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